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05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锋,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张先福,男,汉族,住南陵县。
第三人:李爱玉,女,汉族,住址同张先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清锋与被执行人张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李爱玉作为被执行人张先福的妻子,其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爱玉为本案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强
审判员 梅玉兰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柯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