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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弋执字第00056-1号

王清锋与张先福民间借贷纠纷追加当事人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11-2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清锋,张先福,李爱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弋执字第00056-1号

申请执行人:王清锋,男,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宁海县。

被执行人:张先福,男,汉族,住南陵县。

第三人:李爱玉,女,汉族,住址同张先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清锋与被执行人张先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李爱玉作为被执行人张先福的妻子,其名下财产应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李爱玉为本案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 强

审判员 梅玉兰

审判员 周 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柯杰附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