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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资民初字第223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与资源迎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资源迎宾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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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资民初字第223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住所地:资源县县城。法定代表人陈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镜琳,该公司员工。被告资源迎宾馆。住所地:资源县老政府大院内。本院在审理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诉资源迎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资源分公司负担。审��员唐新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唐超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