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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商初字第237号

张先合与孙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先合,孙良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237号原告张先合,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孙良军,男,40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先合诉被告孙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先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守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文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