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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永商初字第1322号

王建新与王文威、章晓杭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建新,王文威,章晓杭,王伟军,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322号

原告:王建新。

委托代理人:李洁、贾鹏飞。

被告:王文威。

被告:章晓杭。

被告:王伟军。

被告: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三村工业基地昌盛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兵。

被告: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百花山工业区开发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与被告王文威、章晓杭、王伟军、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新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应晓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高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