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商初字第1322号
原告:王建新。
委托代理人:李洁、贾鹏飞。
被告:王文威。
被告:章晓杭。
被告:王伟军。
被告: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象珠镇象珠三村工业基地昌盛路17号。
法定代表人:徐小兵。
被告: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武义百花山工业区开发大道100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新与被告王文威、章晓杭、王伟军、浙江宇傲工贸有限公司、浙江宏威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新未按时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应晓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高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