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贺林茂等35人,住河南省永城市王集乡贺桥村。代表人贺林茂,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代表人陶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黎光、李伟伟,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林茂等35人与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林茂等35人诉称:被告修永登高速欠原告12.59亩土地补偿款未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210630元。
本院认为:原告贺林茂等35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林茂等35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继华
审 判 员 田 蕾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詹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