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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睢民初字第00198号

原告贺林茂等35人与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贺林茂等,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睢民初字第00198号原告贺林茂等35人,住河南省永城市王集乡贺桥村。代表人贺林茂,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焦广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代表人陶向华,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保国,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黎光、李伟伟,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贺林茂等35人与被告河南中原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河南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土地补偿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贺林茂等35人诉称:被告修永登高速欠原告12.59亩土地补偿款未付。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款210630元。

本院认为:原告贺林茂等35人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的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贺林茂等35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继华

审 判 员  田 蕾

人民陪审员  赵永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詹 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