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010号原告宋世魁。委托代理人杨云玲(原告之母),无职业。委托代理人秦迎春,天津市离退休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和琴。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世魁与被告冯和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世魁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世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静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徐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