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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2436号

山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5-08-2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山某,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2436号

原告:山某。

被告:陈某甲。

原告山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在技校学习时相识,2006年10月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女陈某乙。婚后,被告经常为琐事殴打原告,自2011年8月起被告多次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身体和精神痛苦。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陈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实属正常,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愿意与原告好好生活,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在上学期间相识并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陈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近年来,因家庭矛盾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表示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当事人陈述等相关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自由恋爱后自愿登记结婚,证明双方有良好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彼此照顾、相互扶持,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夫妻双方缺少沟通,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应相互谅解、以诚相待,共建和谐家庭。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山某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婷

人民陪审员  曹广师

人民陪审员  张停战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尹亚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