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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衢江民初字第551号

汪衍文与谢希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汪衍文,谢希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浙江福吉欧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江民初字第551号原告汪衍文。委托代理人王笏增。被告谢希扬。被告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芳。被告浙江福吉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淑珍。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钦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汪衍文与被告谢希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浙江福吉欧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汪衍文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谢希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浙江福吉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衍文撤回对被告被告谢希扬、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浙江福吉欧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元,减半收取112元,由原告汪衍文负担。

审判员  郑良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建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