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88号
原告:余某。
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白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请求撤回对被告白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古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