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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88号

余某与白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一初字第988号

原告:余某。

被告:白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白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请求撤回对被告白某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对被告白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杨海燕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古秋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