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党敏,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