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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00313号

尹某某与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5-07-15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尹某某,罗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00313号原告尹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党敏,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