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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行初字第36号

张大海与门峡市商务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20-06-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处罚
当事人
张大海;门峡市商务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行初字第36号原告张大海,男,生于1942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三门峡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李炼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公民,该局职工。

原告张大海诉被告三门峡市商务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大海于2013年5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二民

审 判 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陈柃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煜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