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湖行初字第36号原告张大海,男,生于1942年2月13日,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三门峡市商务局。法定代表人李炼志,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公民,该局职工。
原告张大海诉被告三门峡市商务局不服行政处罚一案,原告于2013年5月8日起诉来院,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大海于2013年5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翟二民
审 判 员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陈柃欣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煜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