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济铁中执字第33号
申请执行人:马晓慧。
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宏昌达物流有限公司、刘爱、郭金泉、XX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2)济铁中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全部义务。为保证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工贸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山东宏昌达物流有限公司、刘爱、郭金泉、XX国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0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 岩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维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