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台椒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陶某。2007年1月19日因赌博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2年10月2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甲。2012年11月2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取保候审。被告人阮某。2012年11月2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5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吴某乙。2012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台椒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吴某甲、阮某、吴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婉贞、被告人陶某、吴某甲、阮某、吴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下旬,被告人陶某、吴某甲预谋设赌场牟利,商定陶某占股份70%、吴某甲占股份30%,后在台州市椒江区步行街新乐园按摩店以开设赌场,后将赌场移至椒江区中山支路园丁酒店9楼被告人阮某开设的棋牌室聚集邱士兵、王建国、金淋鹏、徐顺友、陆小华、周兆法、潘小军、邱恩建、赵玉珍等10余人“捺六命”形式赌博并向庄家抽头获利,雇佣被告人吴某乙望风。同年10月22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抓获陶某。期间,赌场共抽头获利25500元,陶某个人所得15700元,吴某甲个人所得3000元,被告人阮某收取赌场场地费5200元,吴某乙为赌场望风8天,个人所得为1600元。2012年10月30日,被告人阮某被传唤到案;同年11月1日,被告人吴某乙被民警抓获归案;同月21日,被告人吴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上列被告人已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吴某甲、阮某、吴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物品清单、参赌人员邱士兵、王建国、金淋鹏、徐顺友、陆小华、周兆法、潘小军、邱恩建、赵玉珍的供述、检查笔录、到案经过、自动投案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吴某甲、阮某、吴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计人民币25500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陶某、吴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陶某认罪态度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阮某、吴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认罪态度好,予以从轻处罚。究其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宣告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对被告人陶某、吴某甲、阮某予以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阮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吴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已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陶厘聂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丹瑞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三十八条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第四十一条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