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丁某。
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冯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