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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诸民初字第885号

丁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4-06-2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民初字第885号

原告:丁某。

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丁某申请撤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丁某负担。

审判员  冯丽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