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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095号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黄国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6
公开日期
2018-06-22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黄国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09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住所地:博白县博白镇南州南路018号。法定代表人梁晋永,总经理。被告黄国才,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博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与被告黄国才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博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