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执字第0249号申请执行人武某某,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曹某某,男,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武某某申请执行曹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21日审结,该案(2012)安民水初字第71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曹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曹某某在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麻水分社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向东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王庆林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彭 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