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吴陈。被告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陈诉被告河南威姿服装道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陈承担。
审 判 长 陈书冉
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
人民陪审员 王广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