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顾振海,原保定市汽车改装公司职工(已退休)。被告马玉花,原保定市纺织机械厂职工(已退休)。本院在审理顾振海与马玉花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振海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振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顾振海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喜增 关注公众号“”
顾振海与马玉花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91号原告顾振海,原保定市汽车改装公司职工(已退休)。被告马玉花,原保定市纺织机械厂职工(已退休)。本院在审理顾振海与马玉花为财产权属纠纷一案中,原告顾振海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顾振海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振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顾振海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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