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生于1973年3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执行人韩城市桑树坪镇竹园村一组(以下简称竹园一组)。负责人孙某某,系该组组长。樊某某诉竹园村一组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渭中法民二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樊某某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赔偿樊某某经济损失310000元,承担应承担的诉讼费及执行申请费。本案经本院执行,曾将执行到位的案件款付给了申请执行人200000元,现对所剩余款项也已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樊某某,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052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存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