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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1号

钱刚与重庆凯锋亚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重庆凯锋亚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钱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凯锋亚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三村1号。

法定代表人:田伶,经理。

委托代理人:裴德师、马雪芹,重庆中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钱刚,系渝北区致辉汽车配件经营部业主。

上诉人重庆凯锋亚龙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双方约定合同履行地在渝北区,本案应由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双方无管辖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该规定,上诉人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