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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象执字第64号

朱启富与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9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朱启富。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启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给付8082.7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燕彬

审 判 员  刘圣兴

代理

审判员  阳征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兼

书 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