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象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朱启富。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朱启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象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给付8082.73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桂林市鼎运巴士有限公司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象民初字第122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莫燕彬
审 判 员 刘圣兴
代理
审判员 阳征水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兼
书 记员 陈雪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