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07号原告白景伟,男,196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原告蔡咏洁,女,197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延长石油材料有限公司职工,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代理人魏延成,男,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陕西天翼实业有限公司经理,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张婵,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46号。法定代表人杨勃,行长。委托代理人隋霄霄,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春雷,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景伟、蔡咏洁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景伟、蔡咏洁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景伟、蔡咏洁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由原告白景伟、蔡咏洁承担。
审判员 姚洁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潘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