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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莲民二初字第00618号

唐xx与张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4-10-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唐xx,张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莲民二初字第00618号原告唐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原告唐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沈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x诉称,原、被告2001年自由恋爱,2002年7月9日登记结婚,生育子女二人,女儿11岁,儿子8岁。婚后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吵架,打架。原告在外打工所挣的钱都交给被告管理,但被告对原告父母从不关心,也不给原告零用钱。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避免争吵后情绪激动产生不良后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婚生女唐xx、婚生子唐xx归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张xx明辩称,原告所述婚史及生育孩子情况属实。夫妻婚后感情一直挺好,近年来吵架打架,都是对方无理取闹与第三者关系暧昧要求离婚所致。为了孩子能在完好的家庭中健康成长,希望原告慎重对待婚姻,好好过日子,坚决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1年自由恋爱,2002年7月9日登记结婚,生育一子一女,女儿唐xx现年11岁,系五年级学生。儿子唐xx现年8岁,系二年级学生。近年来,由于原告与她人交往频繁,致夫妻产生矛盾、争吵打架。2013年5月3日,双方打架后被告曾拨打110报警处理。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起诉状、报案材料、结婚证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在长期共同生活期间,虽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争吵打架,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被告当庭表示为子女健康成长着想,愿意谅解对方的不当行为,决定放下过去重新开始。原告应珍惜婚姻家庭,多做自我批评,不应坚持离婚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黎明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沈 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鹏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