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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巢民一初字第01160号

汤XX与钱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汤XX,钱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巢民一初字第01160号

原告:汤XX。

被告:钱X。

原告汤XX诉被告钱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汤XX与被告钱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XX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3月26日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03年10月25日生育一子钱XX。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破裂,故原告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钱X辩称:原告诉陈与事实不符,如不同意被告条件,则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3月26日结婚并领取结婚证,2003年10月25日生育一子钱XX。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原告现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等材料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婚后因家庭事务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可能。况且,婚生子正处于成长教育的关键时期,草率离婚对其生活成长不利。原告诉请离婚,缺乏依据,故本院不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汤XX的离婚诉请。案件受理费100元(已预收),由原告汤XX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圣权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周良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