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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恢执字第00075号

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金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西安金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未恢执字第0007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国平,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金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冬,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与西安金圣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执行标的为90412.5元。本院已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90412.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西安腾佳建材有限公司,并同意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二初字第0072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新君执行员  张占宏执行员  李 峰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郑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