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陈凯。被告刘玉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与被告刘玉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凯负担
审 判 长 赵多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可
人民陪审员 孟庆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真 来源:百度“”
陈凯与刘玉环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单民初字第578号原告陈凯。被告刘玉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凯与被告刘玉环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凯负担
审 判 长 赵多军
人民陪审员 张秀可
人民陪审员 孟庆瑞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