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行执字第57号
申请执行人:谢晓红
被执行人: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荣申请执行人谢晓红与被执行人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1233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599号房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第2号地下室,第7至13层、第17、18层和第19层设备层及其资产,并从拍卖成交价款中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人工资。本案已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案字(2012)1233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