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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罗刑初字第33号

廖耀吉滥伐林木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4-11-11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廖耀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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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罗刑初字第33号公诉机关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耀吉,男。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2012年8月22日被本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覃谟伦,广西龙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刑诉(20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耀吉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2013年4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2013年4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耀吉及其辩护人覃谟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廖耀吉在未办理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擅自雇人砍伐其位于本县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前“张四山”(地名)的一片私有杉树林。现经林业部门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60立方米,林木出材量40立方米,林木价格为人民币28000元。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廖耀吉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滥伐林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廖耀吉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廖耀吉在砍伐林木前已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已得到公示,后因想借用当时路面尚好的旧林区公路运木材,以及家里拆危房建新房到半急需用钱才不等砍伐证到手提前砍伐,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偶犯,建议对被告人廖耀吉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21日,被告人廖耀吉以其儿子廖某书的名义,向本县纳翁乡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位于本县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前“张四山”(地名)的一片自有杉树林的采伐许可证,经技术人员实地调查勾绘并做好设计材料后,���同年8月12日进行公示,期满后已送交本县林业局审核。2010年11月间,被告人廖耀吉因想借用当时路面尚好的旧林区公路运木材,以及家里拆危房建新房到半急需用钱,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其位于本县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前“张四山”(地名)的一片自有杉树林。现经林业部门鉴定:被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60立方米,林木出材量40立方米,林木价格为人民币28000元。案发后,本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廖耀吉擅自请人砍伐的林木37.071立方米,并变价处理得款24096元。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辩护人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刑事案件受理登记表证实,2011年4月22日,本县纳翁乡林业站站长吴某平报案称,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范围内有大量无证砍伐的杉木,要求出警处理。2、户籍证明证实,廖耀吉的身份情况。3、扣押、处理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本县森林公安局依法扣押了廖耀吉砍伐的杉木37.071立方米,变卖得款24096元。4、本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廖耀吉的林木在2011年4月22日前未办理有林木采伐许可证。5、本县纳翁乡林业工作站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3月21日,廖耀吉以其儿子廖某书的名义,向本县纳翁乡林业工作站申请办理位于本县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前“张四山”(地名)一片自有杉树林的采伐许可证,经技术人员实地调查勾绘并做好设计材料后,于同年8月12日进行公示,期满后已送交本县林业局审核。6、本县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村民小组出具的证明证实,廖耀吉在未办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砍伐林木的原因是:1、廖耀吉的林木位于纳塘屯集体世行林场旁边,该林场旧林区公路原来塌方,林场已清理好路面运输木材,如果廖耀吉不及时砍伐林��,过后雨水来了又塌方,恢复通行需要很多的人力财力;2、廖耀吉当时正拆危房建新房到半急需用钱。7、林木蓄积量、出材量损失技术鉴定书,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本县纳翁乡肯才村3林班15小班范围内被采伐的林木树种为杉木,采伐林木的活立木蓄积量60立方米,出材量40立方米,林木价值28000元。已被砍伐的37.071立方米杉原木经鉴定价格为24096元。8、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本县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前“张四山”(地名)半山腰,在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前约3公里,现场有一片已砍伐未造材的杉树等情况。9、证人廖某伍的证言证实,2010年农历10月份,廖景山家人请其和另外几个外乡人帮他家砍伐位于纳塘屯前约3公里山上地名叫“张四山”的一片杉木,一共用油锯砍伐约有10多天,砍伐的杉木大小都有,地径为6-16公分。10、证人罗荣法的证言证实,2010年农历10月至11月间,其丈夫廖耀吉主张砍伐自家位于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前面约2公里的张四山(地名)的一片杉木,出材量大概有100多个立方米。11、证人廖锦山的证言证实,2010年农历10月份,其父亲廖耀吉在林业技术人员已设计尚未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请人砍伐位于纳翁乡肯才村纳塘屯前约2公里的张四山(地名)自家一片杉木,出材量大概有100多个立方米。12、被告人廖耀吉的供述和辩解证实,其家已申请办理自家所有位于纳塘屯前约两公里的“张四山”(地名)一片林木的采伐证,林业站已公示过,但还没有取得采伐证。2010年农历10月份,其在未办得采伐证的情况下,请廖某伍等人用油锯将“张四山”的那片林砍伐,砍伐的林木约有110个立方米。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耀吉违反国家森林法规,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耀吉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耀吉已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经过公示,因想借用当时路面尚好的旧林区公路运木材,以及家里拆危房建新房到半急需用钱,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砍伐林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廖耀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廖耀吉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叁万元(已缴纳贰万伍仟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尚欠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逾期不交纳的,强制交纳。)二、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变卖杉原木得款贰万肆仟零玖拾陆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银景可

代理

审判员  韦 丹

人民陪审员  银星贵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覃永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