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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兴民二初字第651号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唐尤全、李佳桦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8-06-07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唐尤全,李佳桦,杨健,庞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兴民二初字第651号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业县玉贵路北侧。法定代表人李荣生,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博,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住该社。被告唐尤全,男,196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告李佳桦,女,197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以上两被告委托代理人覃鹏,男,195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法律事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杨健,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被告庞梅,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兴业县。

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唐尤全、李佳桦、杨健、庞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12元,减半收取2106元,由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长  梁拔南

代理

审判员  梁 锋

人民陪审员  罗 晓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榕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