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105号原告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卢振芳,身份不详。
原告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振芳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振芳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卢振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额25元退回原告
审 判 长 王 迪
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
人民陪审员 阴彦平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雪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