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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江民三初字第7号

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与竺蓓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6-09-19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竺蓓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奉江民三初字第7号

原告: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经济开发区汇泉路***号。

法定代表人:江志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维荣,该公司职工。

被告:竺蓓蕾,农民。

原告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竺蓓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维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竺蓓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起诉称:2012年7月13日,原、被告订立一份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奉化市南山路68号营业用房,租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年租金50万元,第一年租金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原、被告签订协议后,被告就关闭店门、下落不明,原告为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7月13日订立的租赁协议;2.被告立即支付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搬出租房之日止的房租费及利息(约20万元);3.被告立即将租房内非原告方的物品全部移出租房。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为:1.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7月13日订立的租赁协议;2.被告立即搬出租房;3.被告立即支付从2012年10月1日起至被告搬出租房之日止的房租费。被告竺蓓蕾未作答辩。原告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是:租赁协议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订立租赁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承租位于奉化市南山路68号营业用房,租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年租金50万元的事实。被告竺蓓蕾未出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法庭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案件有关联。为此本院确认上述证据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竺蓓蕾向原告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承租位于奉化市南山路68号营业用房。2012年7月13日,原、被告续订一份租赁协议,约定被告继续承租原告房屋,租期自2012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年租金50万元,第一年租金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付清。现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被告至今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合同。本案中,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第一年租金,其本人至今下落不明,被告的行为已经表明被告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可以要求解除租赁协议。又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搬出租房并支付按合同约定的租金计算房租费至判决确定搬出租赁房之日的房租费。被告竺蓓蕾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庭审,依法可以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和被告竺蓓蕾于2012年7月13日订立的租赁协议;

二、被告竺蓓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其承租的位于奉化市南山路68号营业用房内搬出;

三、被告竺蓓蕾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奉化市医药药材有限公司按合同约定年租金50万元标准从2012年10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搬出租房日止的房租费。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竺蓓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 炜

人民陪审员  屠泉通

人民陪审员  葛有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金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