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碑民催字第00021号
申请人:陕西汉水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秦都区滨河路以北福安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张宏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呈友,男,该公司职工。申请人陕西汉水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3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31500051/20175369,金额20万元,出票人陕西黄陵煤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收款人陕西思源煤炭化工有限公司,付款行恒丰银行西安分行,出票日期为2012年9月24日,到期日为2013年3月24日,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陕西汉水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陕西汉水广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萍
审 判 员 杨 波
代理
审判员 惠海光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静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