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6号

赵新生与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谭昂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5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新生,谭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四楼4-6#,注册号500103000002796。

法定代表人:罗嘉陵。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

被告:谭昂,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应由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人身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