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02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山一路181号四楼4-6#,注册号500103000002796。
法定代表人:罗嘉陵。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新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
被告:谭昂,住重庆市江北区。
上诉人重庆世纪英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13)江法民管异初字第000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被告的住所地在重庆市渝中区,应由重庆市渝中区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人身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江北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向侵权行为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杨超凡
代理
审判员 周盛春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