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001号罪犯王子贤,男,汉族,1988年6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1404271988********,初中文化,住壶关县桥上乡后脑村***号。2012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壶关县司法局于2013年3月18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王子贤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壶关县司法局认为,罪犯王子贤在社区矫正期间,从未到桥上司法所参加组织学习和汇报活动情况,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长治打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查找,王子贤态度不好,顶撞和恐吓司法所工作人员,后经壶关县社区矫正办教育批评后,仍未到司法所报到。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罪犯王子贤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法。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29日,本院作出(2012)长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子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罪犯王子贤于2012年10月18日交壶关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监管期为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10月17日。2012年10月18日至2013年3月18日矫正期间,未到桥上司法所参加组织学习和汇报活动情况,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前往长治打工。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查找,王子贤态度不好,顶撞和恐吓司法所工作人员,后经壶关县社区矫正办教育批评后,仍未到司法所报到。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壶关县桥上乡司法所关于王子贤在社区矫正期间的情况说明。2、提请撤销缓刑审核表。撤销缓刑建议书。桥上乡社区服刑人员签到表。
本院认为:罪犯王子贤在缓刑考验期间拒不接受缓刑执行机关的监管,不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违反缓刑执行期间应遵守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2)长刑终字第274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王子贤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
二、对罪犯王子贤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本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冠晋
代理
审判员 姬国强
代理
审判员 史 蕾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长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