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阳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光福,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XXXXXXXXXXXXXXXXXXX。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10月9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取保候审。田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阳检刑诉(20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光福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之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光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某日,被告人苏光福驾驶货车经过周齐林家门前,被周齐林用手指着吓唬,因此怀恨在心。同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苏光福见周齐林坐在本屯岑海先的代销店前,即上前质问周齐林为何用手指他,遭到周齐林否认后,被告人苏光福即从岑海先店前拿来一根钢片打周齐林,被周齐林夺下后,苏光福又找来另一根钢片和周齐林扭打,打中周齐林的头部、腿部等部位,致周齐林受伤倒地。经法医鉴定,周齐林的伤属于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苏光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赔偿周齐林医药费6000元。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苏光福故意殴打他人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苏光福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某日,被告人苏光福驾驶货车经过被害人周齐林家门前,被周齐林用手指着吓唬,因此怀恨在心。同月8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苏光福见周齐林坐在本屯岑海先的代销店前,即上前质问周齐林为何用手指他,遭到周齐林否认后,被告人苏光福很是气愤,即从岑海先店前拿来一根钢片殴打周齐林。被周齐林夺下钢片后,苏光福又找来另一根钢片与周齐林扭打,并打中周齐林的头部、腿部等部位,致周齐林受伤倒地。经赶到的苏其高制止,被告人苏光福才逃离现场。当晚周齐林被送往田阳县人民医院救治,医院诊断,周齐林右胫腓骨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周齐林的伤属轻伤。2012年10月9日,被告人苏光福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苏光福赔偿周齐林医药费6000元。另查明,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害人周齐林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苏光福与被害人周齐林达成赔偿协议,由苏光福赔偿周齐林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800元(含已赔偿的医药费6000元)。被害人周齐林对被告人苏光福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周X林陈述,2012年10月某日,苏光福拉石头经过其家门前时,其曾用手指着苏光福,想吓唬他。2012年10月8日下午4点多钟,其到田阳县那坡镇永常村陇黎屯去找师傅帮起房子,其在一家代销店门前停车坐等。苏光福骑着摩托车经过,见到其后便责问其为何要指他,其否认后,苏光福即从代销店门口拿来一根钢片打其,其夺下钢片后,苏光福又从商店的门口处拿出一根钢片直接打到其头部,后其被打倒在地上,苏光福继续猛打其腿部,后苏光福的父亲赶到拉住他,苏光福才丢下钢片离开现场。后儿子送其到医院治疗。2、证人岑X先证实,2012年10月8日下午17时许,其在其位于田阳县那坡镇永常村陇黎屯商店门口坐着。坡洪镇的周齐林到其商店门前等人,后苏光福也经过其商店门前,两人见面后开始吵架后其见苏光福到其商店内捡起一根铁条,往周齐林身上打,周齐林被打后就反抗,两人即扭打起来。其叫苏其高来劝架,当其回来后发现苏光福已经离开了,周齐林躺在地上,头部流了很多血。后周齐林的儿子来把他送到医院治疗。3、证人苏X高证实,2012年10月8日下午17时许,其在家里看电视,突然其弟媳岑海先到家里喊其,说是苏光福和周齐林在商店那打起来了,让其去看。其到商店时看见周齐林头部、脚部受伤流血坐在地上,苏光福手里拿着钢条还想冲过去继续打,其就去拉住苏光福。苏光福骑摩托车离开现场后,其就回家去了。4、证人周X弟证实,2012年10月8日下午大概17时许,其在坡洪镇局盛村家中,突然接到其父亲的电话称被苏光福拿刀砍伤。其就搭乘本屯的农用车到陇黎屯去,到了陇黎屯一个商店门前,就见其父亲坐着商店门前,头部、腿部都受伤了,后其就送其父亲到医院治疗。5、现场指认记录、平面图和照片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证实案发地点位于田阳县田阳县那坡镇永常村陇黎屯永常村扶贫展览馆前面的旱桥处,以及现场概貌等情况。6、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民警在苏光福家的杂物房依法提取一根长87cm、宽3cm、厚0.5cm的钢条并予以扣押。7、被害人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证实了周齐林的伤势情况。8、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其结论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周齐林的伤属轻伤。9、田阳县公安局那坡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10月9日,苏光福到那坡镇派出所投案自首。10、收条三份证实,苏光福分别于2012年10月9、21日、2013年5月10日赔偿周齐林经济损失共计11800元。11、调解协议书证实周齐林对苏光福的行为表示谅解。12、户籍证明证实苏光福的出生日期及住址等身份情况。13、被告人苏光福供述,2012年10月8日17时许,其骑着摩托车经过村口的桥头,看见周齐林坐在其叔叔家小商店门前,其就去质问他前两天为何用手指着其,因为周齐林的态度很不好,其很恼火,跑到商店门口处拿了一根钢片冲上去打周齐林。周齐林就抢下钢片。后其又拿一根钢条与周齐林扭打起来。在扭打中,其打中周齐林的头部和腿部,后周齐林就倒在地上了。其还想冲上去打他,被其父亲隔开,后其就骑摩托车离开现场。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光福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光福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苏光福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苏光福认罪态度好,全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有悔罪表现,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村屯亦无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苏光福适用缓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治刑事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程度危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光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 谢
代理
审判员 卢 芯
人民陪审员 谢家欢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许 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