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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乾法执字第00163-3号

程勇智与高刚刚、林叶青、高志彦买卖合同纠纷解除扣押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4-12-25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程勇智,高刚刚,林叶青,高志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163-3号申请执行人程勇智,男。被执行人高刚刚,男。被执行人林叶青,女。被执行人高志彦,男。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0063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高刚刚所有的名爵牌小轿车(琼AHQ7**)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刚刚所有的名爵牌小轿车(琼AHQ7**)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 苑

代理

审判员  冉军岗

代理

审判员  史志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