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163-3号申请执行人程勇智,男。被执行人高刚刚,男。被执行人林叶青,女。被执行人高志彦,男。本院于2012年10月22日作出(2012)乾民初字第00633-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高刚刚所有的名爵牌小轿车(琼AHQ7**)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高刚刚所有的名爵牌小轿车(琼AHQ7**)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南 苑
代理
审判员 冉军岗
代理
审判员 史志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