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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60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与吕永贵、陈义勇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吕永贵,陈义勇,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陈治钢,崔锦平,吕学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60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北川路***号。代表人:陈桦,男,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吕永贵,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陈义勇,男,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武穴市城区。

被执行人:陈治钢,男,1969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武穴市城区。

被执行人:崔锦平,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吕学贵,男,197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股东,住武穴市。

被执行人:武穴市钧茂棉花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义勇,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依据已生效的(2012)鄂武穴民初字第008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1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和解,被执行人已按和解内容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武穴市支行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3)鄂武穴诉执初字第00060号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博林执行员  陈 彬执行员  喻政胜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明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