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彭山民初字第560号原告童某某。委托代理人方秀莲,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童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童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某某撤回对被告杜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献根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田 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