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负责人刘少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育娃。被执行人华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46000元,并承担利息、罚息7378元,诉讼费1202元、执行费7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5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张勇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