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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5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杨育娃;华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5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区支行。负责人刘少华,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育娃。被执行人华明。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清偿申请执行人借款46000元,并承担利息、罚息7378元,诉讼费1202元、执行费71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给付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1)咸秦民初字第00882号民事判决书,(2013)咸秦民执字第00457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刘 江

审判员 张勇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连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