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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63号

叶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叶某,住霍山县。被告彭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