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叶某,住霍山县。被告彭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林 来源:
叶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一初字第00263号原告叶某,住霍山县。被告彭某,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于2013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负担。
审判员 张德智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