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一初字第00405号
原告:卢国祯,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委托代理人:钱俊。
被告:王长文,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国祯与被告王长文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国祯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卢国祯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国祯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卢国祯负担。
审判员 方 向 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静(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