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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二初字第1218号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与李建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李建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二初字第121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风涛,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贤,该公司刘口营业部主任。被告李建青,男,汉族,住安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安平县分公司与被告李建青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苏红卫

审判员  李彦爽

审判员  赵彦聪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冯红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