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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州执字第79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松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4-12-09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松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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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州执字第79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任松浩,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松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2)莱州商初字第5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任松浩个人存款31783.19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崔亚伟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