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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执字第0323号

中国XXXX昌图县支行与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XXXX昌图县支行,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昌图县支行。

主要

负责人:石XX,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昌民二初字第00018号中国XXXX昌图县支行与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寒

审判员 胡金生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