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3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XXXX昌图县支行。
主要
负责人:石XX,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昌民二初字第00018号中国XXXX昌图县支行与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昌图县XXXX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二初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寒
审判员 胡金生
审判员 王志刚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阿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