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海执字第284号被执行人北海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住北海市北京路华武花园被执行人北海市城乡XXX有限公司现住北海市北京路华武花园A幢401号。法定代表人唐文,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陈X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城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与被执行人北海市城乡XXX有限公司关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3年4月22日向北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送达本院(2013)海执查字第28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座落于北海市四川南路居安园小区A5、A6XXX号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办理到申请执行人陈静陈X名下,并经申请执行人笔录确认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黄春平
审判员 庞 文
审判员 张培兴
审判员 庞 文
审判员 张培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文辉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