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富民二初字第379号原告四川东方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法定代表人欧阳虹宇,董事长。被告昭通泓鑫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盐津县。法定代表人陈宗银,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的(2013)富民二初字第379号民事财产保全裁定,现因原告四川东方变压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因此,应解除对被告昭通泓鑫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昭通泓鑫能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盐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和信用社的存款300000元的限额冻结。
审判员 李正槐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雪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