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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法行执字第39号

刘双平与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双平,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法行执字第39号

申请执行人:刘双平

被执行人: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双平与被执行人桂林新世纪大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双平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桂林市劳人仲裁字(2012)1245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位于桂林市叠彩区中山北路599号房产中被执行人所有的第2号地下室,第7至13层、第17、18层和第19层设备层及其资产,并从拍卖成交款中优先支付申请执行人工人工资,本案已履行完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桂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桂林市劳人仲裁字(2012)124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寿忠

审 判 员  张绍仁

审 判 员  莫奇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黄海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