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商初字第525号
原告:董一兵。
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左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董一兵与被告浙江恒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一兵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董一兵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一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48元,减半收取3674元,由原告董一兵负担。
审判员 王一川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