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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民二初字第1062号

李禾欣与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禾欣,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民二初字第1062号原告李禾欣。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晁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耕,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闫振海,该项目负责人。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住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法定代表人雷通洲,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禾欣诉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及合同付款义务的履行地均在洛阳市西工区,并非在郑州市金水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施工地郑州.清水苑小区,即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地在郑州市金水区兴达路街道办事处,属于金水区辖区范围,故本院依法具有该案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安淑云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范玉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