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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467号

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与李某、西安某某机械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5-15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李某,西安某某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4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住所地,西安市某某。负责人,张某。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陕西省横山县某某村某某号。被执行人西安某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法定代表人,崔某。本院在执行西安市公证处(2011)西证执字第132号执行证书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自行将全部案件款交付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某某支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西证执字第132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审 判 员  王立军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令坤 更多数据: